目前,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屡禁不止,已经渗透到与互联网应用有关的多个领域,如网络营销、网络购物、网络慈善、消费返利、网络创业、网络理财等,呈现出面孔多、智商高、渗透快、波及广、案值大等新特点。这些不断“变脸”的传销多为高智商人群操控,识别难度、侦破难度、社会危害大幅度提升。因此,深入剖析并揭露传销新花招,寻找防范、应对之策,显得尤为迫切。
传销的“脸”在改变
网络传销无论发端何处,其波及面都将遍布全国,有互联网的地方就有危险,因此,提前关注、提前防范十分必要而紧迫。纵观各种“变脸”传销,已经初露端倪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。
——“野蛮生长”的“微传销”
笔者最初关注“微传销”是因为一名房地产中介。这名中介在陪笔者看房过程中,不介绍房源而介绍一个微商组织,称“直接卖货能赚钱,发展下级代理商多的话,不卖货也能赚更多的钱”。
出于职业敏感,笔者开始关注这种“发展下线能赚更多钱”的微商,发现在不设防的朋友圈里,“微传销”正在肆意生长。曾几何时,“朋友圈”充斥着各种售货信息。据统计,微信售货信息流已占整个微信“朋友圈”的三分之一,面膜个人卖家已经达到800万,预计2015年国内的微商面膜市场总额将达到300亿元。另据业内人士透露,在微信面膜市场里,真正赚钱的是靠发展下级代理商,其模式与一般传销“金字塔模式”并无二致。
——披上“羊皮”的“返利传销”
2015年春节过后,在广西北海市区的一些超市、电动车店、票务代办点,陆续出现“中国消费者服务网”“消费100元返回100元”“消费100元返回80元”等宣传条幅,一些经营者对消费者宣传“消费返利”以及“消费=免费”“消费=投资”等理念,声称此活动发起者为合法的消费者组织。看到这一现象,在北海从事房屋装修的老庸(化名)马上联想起自己当年参与返利活动的惨痛教训。2012年,老庸和几个同行成为“万家购物返利网”会员,在“万家购物”的加盟商购买装修材料、交纳货款16%的佣金后,每天都有返利到达账户。2012年6月21日,老庸像往常一样登录“万家购物”返利账户,却发现没有任何进账,此后几天也是如此。与那几位同行一碰头,发现大家的返利账户都不约而同地停止了进账。正在大家四处联络北海加盟商及会员准备维权时,网上传来令人震惊的消息:“万家购物”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。看着这些打着“中国消费者服务网”“中国消费者联盟”旗号的返利活动,老庸充满担忧: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误解,以为这些返利活动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权威机构所为,对这些“披上羊皮的狼”缺乏戒备,更容易上当受骗。
——疯狂吸金的“金融理财传销”
从2014年4月亮相到11月人间蒸发,短短7个月时间,吸金400多亿元,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——这就是震惊全国的深圳聚宝金融一手操控的惊天骗局。
这家号称来自海外、拥有雄厚实力的外汇投资机构一亮相就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。让投资者们倾囊投资,甚至卖店、卖企业、贷款投资的,则是聚宝金融承诺的高额回报。据悉,聚宝金融承诺的最高回报率达600%。聚宝金融巨额回报,以及貌似合理可行的回报保障,在全国各地投资界“引无数英雄竞折腰”。全国各地受骗上当的投资者究竟有多少,尚无准确数字,但四川成都一个维权群就有700多人,投资金额数亿元,可见参与者之众。
提升判断力
“制造假象骗人入局、发展下线、赚人头费”,素来是传销的标配。如此老套的招数,移植到微商领域、消费领域、理财领域,竟也能让不少人轻易中招。归根到底,是人们的判断力出了问题。
抵御传销花样翻新的诱惑,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毒瘤,必须提高民众的判断力。全面推进判断力教育,无疑是提高民众判断力的必经之路。然而,在禁传形势日趋严峻的今天,还需要采取一些短期内就能见效的措施,迅速提升民众对传销的判断力。
构筑心理防线,提高民众普遍判断力。心理防线是人们抵御传销诱惑的第一道屏障。传销拉新人、巩固组织体系主要在于运用精神控制的心理学原理,他们给新人营造期待感、安全感、归属感、自我实现感等错觉,瓦解心理防线,摧毁判断力,使之对传销组织描绘的美好“前景”充满期待,对传销组织产生精神依赖。
因此,要加大打传工作的智力投入,带动民众共同破译传销“洗脑密码”,共同破解各种“变脸”传销的诱惑手段,让驻地传销、网络传销的种种伎俩曝光在公众面前,提高公众普遍判断力。
打好“预防针”,增强特殊人群判断力。传销组织摧毁判断力的手法已经“炉火纯青”,短短几天就能使人的价值观、人生信念发生根本性的改变,进而“自发、自愿”地加入传销组织。人们一旦误入传销组织,将置身于更加强有力的操控之下,更加无法全身而退。因此,针对特殊人群打好“预防针”是十分必要的。
对于“资本运作”“连锁经营”等异地传销,应该通过建立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大数据交换平台,及时锁定危险人群,在新人前往传销目的地的路上建立拦截机制。第一道关卡应该设在流出地,对危险人群告知实情、揭穿骗局,尽可能地打消“赴约”念头,即使他们坚持“赴约”,也要让他们提前知晓传销组织为他们精心准备的“温情陷阱”。第二道关卡应该设在流入地的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等场所,在目标人物抵达目的地的第一时间进行有针对性的宣教,使之悬崖勒马。第三道关卡应该设在传销洗脑各种场所,如广场、景点、一日游大巴车、餐馆、酒吧等,通过执法打击,给新人以眼见为实的警示,使之迷途知返。
对于“微传销”“返利传销”“联盟传销”等网络传销,要建立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。通过立法,明确网络平台运营者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责任义务,一方面要对发起人组织实施的行为实施监控、监督;另一方面要对参与者发出提醒、警示信息,提高参与者识别传销行为、抵御传销理念侵蚀的能力。
增加追究民事责任条款。当前,无论是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还是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对传销的民事责任都没有涉及,形成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传销的民事责任法律适用真空,传销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。这一方面没有剥夺传销组织及人员继续从事传销的资本,另一方面也迫使传销受害者为了挽回经济损失,在明知是传销的情况下依然为之,从而助推传销的蔓延。
事实上,在传销行为造成的多重危害中,广大被欺骗误入传销的民众受到的侵害是最广泛、最严重的,传销发起者、组织者、领导者以及积极参与者在承担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的同时,应该对传销组织末端的受害者承担连带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。
在传销经济违法犯罪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发生矛盾冲突时,应优先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。如此,才符合法律的公平、正义,才能为最底层的传销受害者铺设一条依法维权、自我救赎的道路,激发传销组织内部的自发抵抗力量,建立正面激励法律机制。